2022苏州疫情补贴政策

更新时间:2023-09-21 11:18:37作者:佚名

  一、12类困难人群补贴

  苏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登记在册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外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等12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特别补贴,人均补贴标准300元,预计惠及困难群众13.5万人、补贴总金额4000万元。

  发放对象:

  2022年4月20日实际在册以下对象

  (1)低保人员;

  (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

  (3)特困供养人员;

  (4)孤儿;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6)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8)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9)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10)低保外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象;

  (12)盲人按摩机构在册从业人员。

  发放标准:

  一次性特别补贴的发放标准为300元/人。

  上述12类困难群众目前在册总人数13.5万人,全市一次性特别补贴发放总额4000万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发放途径:

  按照职责分工,不同对象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发放

  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低保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低保外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人社部门:负责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总工会:负责发放各级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残联:负责发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象、盲人按摩机构在册从业人员。

  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困难对象的银行账户,预计全部人员的补贴将在本月底发放到位。

  二、人才补贴(10条)

  4月22日,苏州市委人才办出台《进一步关心关爱人才 服务人才企业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暖心十条”),从助力纾困解难、加强联系服务、协助复工复产、鼓励投身抗疫等多个方面推出系列举措,与人才企业共克时艰。

  进一步关心关爱人才服务人才企业十条措施

  01 开通人才服务专线

  加快设立7*24小时人才服务专线,安排专人接受人才咨询、意见反馈、事务求助等,帮助协调人才生产生活中健康、出行、复工等各类服务。

  02 密切联系服务人才

  建立落实“人才服务专员”制度,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微信群,对有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安排人才服务专员提供代跑、代办、代购等“一对一”精准服务。

  03 推动人才政策及时落地

  结合人才服务推广年,组建政策宣讲团,通过线上方式及时宣讲事企事才政策。加快大相关人才政策兑现,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人才及人才企业第一时间享受惠才惠企补贴。

  04 延长人才公寓租赁优惠期限

  疫情期间,对已入住人才公寓的青年人才,受疫情影响出现生活困难的,可视情免租3个月。对租赁人才公寓到期,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找到合适住处的,可视情延长租期3个月,续租期内仍可享受原租赁优惠政策。

  05 纾解人才企业用工困难

  升级打造“云聘荟”平台,用人单位可通过苏州高端网络引才平台、校园引才平台和苏州人才网发布岗位需求,相关岗位信息将第一时间推送到各大高校。全新打造《OFFER直接发》直播融媒活动,适时邀请人才企业走进直播间,通过云上直播方式对外发布,畅通校企就业渠道。

  06 给予青年人才求职补贴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待线下求职招聘恢复后,可对到苏州企业面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最高1000 ¥ 元的路费补贴。对产业发展急需引进的青年人才,给予博士不低于5万元/人,硕士不低于3万元/人的生活(租房)补贴。

  07减免人才企业房税负担

  对承租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企业,给予相应房租减免,鼓励其他业主为人才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08 强化人才企业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人才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对人才企业客户主动追加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5000万元(企业)、500万元(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利率低至LPR基准。

  09 帮扶人才企业恢复生产

  各地应及时收集掌握人才企业各项需求,安排人才

  服务专员协助人才企业做好复工复产等工作。指导复工企业做好日常疫情防护工作,确保人才安全上岗。

  协调落实省、市相关税费减免和补助政策,并协助企业办理申请。

  10 激励人才投身疫情防控

  鼓励人才积极投身医疗救护、基础防疫、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工作,支持广大人才和人才企业在抗疫药物研发、防疫用品生产 智能防疫开发等领域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各领域人才和人才企业,在人才科技项目扶持 激励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类市级以上人才计划。

  三、困难行业补贴(20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22〕4号),聚焦服务业相关领域困难行业,全力帮助各类服务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进一步助力减税降费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免征、减征部分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

  (五)降低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成本。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3月~8月共6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支持民营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务楼宇、物流园区等服务业载体为承租人减免租金,各地优先予以政策资金扶持,市级安排不低于2亿元服务业纾困资金对各区进行补助。(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七)缓缴水、电、气费。苏州全域所有用电客户,自2月19日起至6月末执行延长电费交费期政策,期间不收取违约金,未交清的电费在政策期内不新增计算违约金。4月1日至7月末,对申请办理自来水、管道天然气延期缴费的困难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供气,免收滞纳金。(市水务局、市住建局、苏州供电公司、苏州水务集团、苏州燃气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用电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至计量表箱。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场所用电保障。(市发改委、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防疫支出补贴。各地应对零售、餐饮等行业员工开展定期常态化核酸检测,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对零售、餐饮等行业员工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

  (十)保障融资持续稳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多渠道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金融支持企业专版,推广使用“疫贷码”,企业扫码登记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推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收集的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精准对接。(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引导和督查考核,促进融资成本明显下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延续下降20%的政策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耐用消费品消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消费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主动服务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安排,减轻相关人员生活压力。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可按规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保险公司要扩大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覆盖面,最大限度降低费率、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期限,提高理赔效率、应赔尽赔。(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进一步优化稳岗就业服务

  (十三)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及时贯彻落实省级失业保险政策,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将阶段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行业范围扩大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就高执行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按规定提取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2年继续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失业人员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含防疫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自律互助方式,引导行业企业调剂、共享用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企业信用服务。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台。为相关服务业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开通电话咨询和辅导服务,推行“邮寄办、不见面”修复,压缩办理时间。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服务业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各类收费、罚款行为。研究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抵消。(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精准实施疫情防控。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提高相关服务业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率。完善流调“黄金24小时”工作机制,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精准管控隔离,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防控办、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进一步细化落实帮扶细则

  (十九)制定专项帮扶补助细则。要进一步加大对消费密切关联行业的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零售、餐饮、旅游、会展、交通运输、文体娱乐、养老、教育等中小微企业,以及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具体帮扶补助细则,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3亿元纾困资金。(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宣传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应对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改财金发〔2022〕318号)及省相关分工要求,逐条梳理国家、省已出台的政策条款,积极向上争取,按“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靠前发力、适时加力,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市级统筹安排5亿元,对重点地区及重要抗疫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参照市级做法,安排配套资金,一体执行到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尽快发布政策解读,确保政策的精准性、时效性、直达性,助力市场主体增强信心,恢复发展。对各地各部门纾困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国家、江苏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措施,苏州市全面贯彻落实。以上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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