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25作者:李天扬老师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七条(一)“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规定执行。若女职工产假期间已经领取了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单位可不用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有另行制度,在无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生育险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经费报销单(需盖单位公章);
2.住院发票(原件);
3.住院汇总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盖医院证明章);
5.疾病证明书(盖医院证明章);
6.《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社保卡复印件;
9.个人农行账号复印件;
(二)企业职工生育险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三份并盖公章);
2.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盖公章);
3.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和住院汇总清单;
4.出院小结(盖医院证明章);
5.疾病证明书(盖医院证明章);
6.《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9.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0.《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有可无,不领独生子女证的,在《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旁签上夫妻双方姓名,并签不办理独生子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