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44作者:李天扬老师
株洲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株洲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18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14号)等,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人及当事人户口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须提交复印件。
户口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士官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用于证明自然人有效信息的证件。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 ,还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凭证材料为外文的,还应当附加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事项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细则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