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04 17:16:45作者:王新老师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犬类管理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犬只免疫的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犬类的全面免疫措施;各级农业部门做好防疫物资的储备、防疫队伍的培训和防疫技术指导工作。
二、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制度,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定期到农业部门设立或委托的免疫点进行疫病监测及免疫注射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牌。
三、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饲养导盲犬、助残犬不受限制。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携带《犬类免疫证》和犬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二)即时消除犬只排出的粪便和呕吐物;
(三)不得伤害他人;
(四)携犬乘坐电梯应避让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
五、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及遛犬:
(一)城市主要道路;
(二)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三)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四)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和犬类展览场所除外);
(五)医院、候车厅、候机室、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楼、公园等公共场所。
除前款规定禁止携带犬只出入的场所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所在场所。
六、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七、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开办养犬服务商店的,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