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4 00:11:48作者:未知
1、警察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
4、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5、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任现职满2年;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6、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7、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8、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9、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