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0 11:07:33作者:未知
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工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相关问答:
1.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的,该怎么算?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春节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2至2月9日),用工单位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按照省政府通知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企业若安排职工在2月8日、9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