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3 00:33:43作者:未知
通知要求,区内已开工的企业继续正常生产,减少工人流动,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按规定落实有关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政策,同时要立即组成工作专班,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按规定排查、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确保做到不漏一人。
除涉及保障城乡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防护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物流配送、超市商场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自治区内其他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在复工复产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产。
全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开学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要完善防控预案,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网络等手段开展远程教学,责任老师通过网络做好学生的居家防疫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