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特定关系人定罪

更新时间:2023-12-27 14:06:19作者:佚名

一、对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所谓“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里的“共同利益关系”是指以默契的形式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一方为谋取己方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必须顾及和维护另一方的利益。所谓“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所谓“情妇(夫)”,一般是指除配偶之外,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到底达到什么程度的男女关系才能称之为“情妇(夫)”,主要是看是否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和金钱包养关系,对此往往依赖于双方的交代,辅之以能够证明其交往情况的其他证据。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还可以成为行贿人给予财物的对象。与此同时,对特定关系人进行行贿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二、行贿罪怎么构成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行贿罪的特定关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罪的构成有四个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需要有故意的犯罪行为存在,只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不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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