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3-12-27 21:02:14作者:未知

一、再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费用承担是怎样的?

(一)被诉行政机构承担

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构承担。

(二)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

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

(三)被告承担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而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四)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连带关系而败诉时,应当负担连带诉讼费用;第三人败诉时,法院将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决定分担的比例。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构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不成立的,会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费用可以由行政机构承担,也可以由被告承担,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若存在共同诉讼的情况,当事人败诉后,共同诉讼人要按照相应的责任,来承担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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