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02 23:21:38作者:李天扬老师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模式】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本市市区二环线范围内(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中心镇、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是否纳入重点管理区?)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类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负责捕杀狂犬、野犬。
第五条【部门职责】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和养犬登记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养犬审批、违法养犬行为查处和犬只收容所的管理。未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养犬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大型犬、烈性犬的初审,捕杀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免疫、检疫、诊疗,犬类免疫证的核发以及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养犬公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