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7-18 08:36:19作者:王华老师
最高法发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配套文件
12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座谈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项规范性文件。
此次发布的三项规范性文件是前期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配套文件,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五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两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规定了国际商事法庭受理、送达、审前调解、案件审理、执行、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明确了诉讼与调解、司法与仲裁的衔接,对于引导国内外当事人通过“一站式”机制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使国际商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便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细化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与组成,专家委员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专家委员调解和咨询机制,专家委员的履职保障等内容,使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运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标志着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已正式落成,进入运行阶段。
本次座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全体法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代表、有关仲裁机构及调解机构代表参加。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王淑梅副庭长宣读了通知,高晓力副庭长介绍了两个规则的出台背景、经过与主要内容。与会代表围绕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这一主题,就加大国际商事法庭宣传力度、提升国际社会对“一站式”机制的认知度、加强仲裁及调解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工作衔接等多项议题,充分展开讨论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均表示,将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各尽其责、各尽所能,合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营商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