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1 00:20:45作者:未知
清城区2022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录取办法
公办学校
1.户籍生派位办法
(1)“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且户籍地址与本人或其父母已装修并实际入住的合法房产地址一致,区教育局将其学位派在本人或其父母的房产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2)“住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户籍,但户籍地址与本人或其父母已装修并实际入住的合法房产地址不一致,区教育局原则上将其学位派在本人或其父母实际居住的房产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3)“有户无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户籍与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簿、户籍地址为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一同居住的房产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合法房产或农村自建房,且经核查确认其父母在我区没有房产的;区教育局原则上将其学位派在本人与其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居住的房产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4)“挂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户籍挂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派出所,或寄挂在学区范围内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人员的房产地址上,区教育局将根据其实际住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2.非户籍生统筹安排办法
(1)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子女,区教育局将根据其父母实际住址,按“就近从优”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2)符合入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即其父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区教育局将根据其父母近五年实际居住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学位。
(3)“有房无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本人或其父母房产权属占比51%以上)的非清城区户籍人员,且适龄儿童(少年)和其父母在该房产一同居住,区教育局将根据居住地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民办学校
清城区教育局管辖的民办学校均面向清城区招生,不得跨区招生和招收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时,所有学校严格遵守免试入学的规定。
1.符合招生报名条件,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则全部录取。
2.符合招生报名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采用电脑摇号录取。
3.办学层次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数实行公开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摇号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