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19 11:11:45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省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80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450元;第三档: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70元。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3元;第三档: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及时将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新标准告知职工。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