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7-11 12:28:48作者:才子老师
2018宁波最详细学区划分图还未公布,请参考往年的
4月20日,海曙区教育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分别发布《海曙区教育局2017年初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高新区2017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快来看看。
海曙区教育局2017年初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因行政区划调整,今年海曙区义务段招生属于过渡期,原则上区直属初中仍执行原海曙区招生政策,坚持“中小学校校对口”的原则。西片区初中仍执行原鄞州区招生政策,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乡(街道)统筹安排,各教辅室具体实施。
招生对象和招生时间
招生对象为符合相关招生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招生时间在2017年6月30日前,西片区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具体日期。
区直属初中
月湖街道、西门街道、鼓楼街道、南门街道、江厦街道、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段塘街道等八个街道为区直属初中招生学区。
1.本学区小学应届毕业生按照教育局确定的校校对口方案升入对口中学就读。各直属小学负责将毕业生材料统一报送区教育局教育科。
2.有本学区户籍和房产(房产证产权100%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本户主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而在本区直属小学以外就读,现要求就读本区直属初中的小学应届毕业生,5月9日,随带房产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毕业小学学籍证明、一寸照片2张,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回城手续,由我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在本学区的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区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学生,要求在我区就读直属初中,由我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4.宁波市实验学校、海曙区段塘学校和海曙外国语学校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学生直升本校初中部。
海曙西片区初中
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街道等九个镇乡(街道)为西片区初中招生学区(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划定招生服务区)。
1.区域内有户籍或有房产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小学应届毕业生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优先安排入学。
房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前。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入学条件
2017年秋季,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在暂住地入读初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①在海曙区有稳定职业(指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本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
②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依次上推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
③父母双方均在暂住地取得《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及以上(截至2017年4月30日,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高新区2017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招生对象
凡年满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有户籍的学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但因智力发展滞后或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育文体局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招生办法
(一)在高新区有户籍、房产或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学龄儿童,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4月25日上午9:00—5月5日下午5:00登陆宁波国家高新区教科网(网址:http://www.nbgxedu.net),进入“宁波国家高新区2017年小学一年级新生网上预报名”平台进行报名)。
学校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簿户主为儿童父亲或母亲,且房产所有权为儿童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但房产为学龄儿童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且父母在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内无其他私有住房。
3.学龄儿童父母双方在高新区、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内无私有住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高新区入读小学,其父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2017年4月底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网上连续居(暂)住记录已有一年以上,且至查验日仍按规定办理,无中断),持有居(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地址相符;
(2)父(母)在高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截至2017年4月底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高新区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3)父(母)在高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截至2017年4月底,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4)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高新区街道计生办出具的《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