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05 16:09:54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省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经四届32次市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切实做好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的重要性。这次调整标准和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安排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
二、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金额。从2007年1月起,适当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和人月补助水平。提高低保标准:市直居民从目前的每人每月17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各县区城镇居民从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以上;农村村民从目前平均每人每月11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定,并向社会公布。提高补差金额:城镇居民低保对象补差金额人月均提高15元,即人月均补差金额达到65元以上;农村村民低保对象补差金额人月均提高5元,即人月均补差金额达到35元以上。
三、抓好补助资金的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保障人数,按提高补助水平后所需资金给予足额安排,绝不能因提高补助水平而让大量低保人员退补。目前,当务之急是做好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保证今年1月按提高后的补助水平足额发放低保金。
四、认真解决难点问题。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工作人员,突击完成工作任务。
五、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以动态管理为主线,切实规范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不断完善低保工作的管理,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