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7-22 13:09:34作者:王新老师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7]8号)文件要求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标准:
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3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88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3380元。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