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19 11:02:33作者:王新老师
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