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04 17:12:03作者:王华老师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那么如果职工出现工伤,虽然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但也在岗上班,那么工伤职工在岗工资和停工留薪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呢?下面主色网用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2015年2月4日,某公司职工李某骑自行车下班,不慎被一电动自行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膝关节半月板轻度报伤。医院对其采取非手术治疗,并出具休假治病4周的证明,后经当地工伤保险机构认定为工伤。当地工伤保险机构、李某所在单位与李某对医师出据的证明均没有异议。
停工留薪期满后,李某又提出因伤病未愈再延长停工留薪期一个月的要求,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在肇事人向李某支付了民事伤害赔偿款后,李某于3月5日结束了休假,回到单位上班。
2016年1月,李某提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由用人单位向李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机构向李某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李某提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015年3月5日至4月4日是其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期,虽然本人于3月5日回到单位上班,单位也支付了工资,但是单位还应支付这一个月的停工留薪待遇。
用人单位认为,李某在3月5日至4月4日期间已回到单位上班,所以这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实际是不存在的,因此无需支付相关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已支付了李某这一个月的上班工资,李某要求支付两份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由此,李某与公司发生争议,并向当地劳动仲载机构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