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0-30 20:10:56作者:李天扬老师
【关于人民防空的手抄报资料】
人民防空的性质、方针、原则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简称《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这里所说的“权利”是指防空袭、疏散、隐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和技能训练等;“义务”是指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人民防空的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人民防空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群众自身采取的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熟悉和掌握防空的基本知识和在特殊条件下的求生技能,以达到自救互救、自我保护的目的。二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按照人防的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安置的准备,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抢修方案,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等,达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开展防空警报试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开展防空警报试鸣是《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简称《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和防灾警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鸣放防空和防灾警报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