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19 11:32:07作者:三水老师
长沙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2 提取条件
2.0.1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销户:
1 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4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5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0.2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4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5 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
6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 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 遇重大车祸、火灾、水灾等不可抗拒事件的。
7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
2.0.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2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的,已注销的产权面积(限一套)可不计;
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5 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6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已被担保公司代偿未还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