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20 19:28:1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已办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其它形式申请办理提取、贷款、外市转出业务等。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未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经中心调查核实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4)已办理按月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三、职工不得因下列情形使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2)因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该套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过公积金,然后又回购或租用同一套住房的;
(3)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4)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不占产权份额的。
四、提取额度的确定。
(一)购房类: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次实际支付的房价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网签合同日期职工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房价总额,且不得超过截止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止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3、共同购买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有2个(含2个)以上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无论产权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额度按所占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额度按照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提取金额无需划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