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11 09:02:22作者:王新老师
一、凡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各类单位和职工,必须按“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应协同推进,实行“三统三分”的原则,即统一参保人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医疗机构管理和费用结算;两项保险的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按规定分别列支。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1、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2、生育或流(引)产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4、单位和职工(公务员除外)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一年。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一)生育津贴:是以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标准,作为女职工生育或符合计划生育流(引)产时,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工资。生育时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月数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