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9-08-08 12:21:53作者:三水老师

张家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有生产经营活动、经费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月工资标准、缴费金额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伤保险手册》。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全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制定全市工伤预防、宣传、奖励和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拟定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收工伤保险费,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年龄、工种等基本情况,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工作;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七)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单位缴费费率的建议。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费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新设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参保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养老保险由市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用;
(九)工伤康复费用;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奖励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市级储备金由下列两项组成:
(一)市本级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缴总额的10%提取;
(二)各区、县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0%向市级上解。
工伤保险储备金市级留存7%,向省级上解3%。
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参保单位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辖区内参保单位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区、县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 1
  • 2
  • 3
  • 为您推荐

    赤峰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文件)

    2016年赤峰市养老金上涨最新消息,昨天,全国政协举行“惠及民生共享发展”记者会今年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虽然实现了十二连增,却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第一次涨幅低于10%,委员胡晓义表示,2015年财政预算收入增长同比降低、养老基金本身的承受

    2019-12-06 23:43

    乌鲁木齐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文件)

    2016年乌鲁木齐市养老金上涨最新消息,昨天,全国政协举行“惠及民生共享发展”记者会今年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虽然实现了十二连增,却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第一次涨幅低于10%,委员胡晓义表示,2015年财政预算收入增长同比降低、养老基金本身的

    2019-12-06 23:43

    吕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吕梁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单位缴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48元/月,不得高于12242元。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工伤保险:单位0.6%,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大病医疗保险5元,个人不缴纳缴费地址

    2019-12-06 23:43

    厦门社保转移流程,厦门社保跨省转移所需材料及规定

    办理条件申请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一)非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正在厦参保(即现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已按规定及时缴交并已到账,下同)且年龄未超过40周岁当月的女性参保人员或未超过50周岁当月的男性参保人员;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基

    2019-12-06 23:42

    辽阳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辽阳企业退休增资方案

    2016年辽阳市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辽阳市企业退休增资方案信息如下:辽阳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写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

    2019-12-06 23:42

    荆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荆州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对象: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4〕2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缴费标准公布如下:一、2017年度缴费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2019-12-04 19:0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