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8-01 15:36:1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推进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信用是市场监管的金钥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对案件公布标准、信息公布内容、信用修复、案件撤出等进行了修改。现就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名称的修改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主要考虑本《办法》是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体现这一特点,同时各部门的“黑名单”制度多采用“失信”表述,修改后更为统一,便于部门衔接。
(二)关于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