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仲裁员佳句

更新时间:2023-04-18 01:50:17作者:佚名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看,仲裁员与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实际有着本质区别。法官是经国家立法机关任命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而仲裁员则不是一种专门职业,他可能是商人、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1]从裁判权的来源看,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而仲裁员的管辖权只是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则仲裁员无权行使管辖权。

有关仲裁员佳句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了相当具体明确的限定。《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 劳动仲裁开庭时仲裁员要说些什么

一、开庭准备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另设一名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告到庭情况。 ——书记员 (二)宣布开庭纪律。

——书记员 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

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询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参加庭审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 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庭(如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在庭外等候)。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二、开庭审理 (一)宣布仲裁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并宣布案由。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款的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人***诉被诉人***、第三人***(案由)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二) 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次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或仲裁员***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担任,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三)告知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受理材料和应诉材料中均载明了当事人有关仲裁的权利和义务,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不再向当事人宣读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先申诉人,后被诉人、第三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可向当事人解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3、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则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本次仲裁庭依法对本案拥有审理权。

三、庭审调查 (一)主持当事人陈述,按先由申诉人(代理人)陈述申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也可宣读申诉书),再由被诉人(代理人) 进行答辩(也可宣读答辩书)、第三人(代理人)进行陈述的先后顺序进行。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二)归纳争议焦点。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被诉人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以下的庭审调查及庭审辩论等活动应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三)证据质证。

分两种情况: 1、庭前已经进行证据交换的,可当庭宣读质证意见,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但当事人不能推翻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质证意见)。如当事人没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证据质证程序结束。

2、庭前未进行证据交换的,可按照先由被诉人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再由申诉人对被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第三人对被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最后由申诉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诉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顺序进行。质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发表意见。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四)审理调查。 审理调查,根据案情需要,按庭审提纲逐条对当事人进行提问(当事人回答后,仲裁员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有异议)。

提问结束后,仲裁员可传证人到庭作证(先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对证人提问,再由对方当事人对证人提问,仲裁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依职权对证人发问)。 审理调查结束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如有,则按先申诉人提问,再被诉人提问,最后第三人提问的。

3. 怎样成为仲裁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还有一个劳动仲裁员,门槛低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4. 这样的仲裁员是否应当出名

1、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2、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员,追究其民事责任;

3、可以申请回避;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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