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2019-07-11 10:21:19作者:才子老师

湖北2019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已经公布,下面小编来分享给大家: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湖北201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全国统一高考考生(含普通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考生、高职单招考生,以及其他高等院校经批准组织的单独招生考生(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残疾考生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以及少年班招生等),均须参加报名。

在我省报名的考生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且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此外,不同类别的考生还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1.我省户籍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1)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非一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在省人社厅注册的三年制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外省户籍考生。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省户籍进城务工及其他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在我省申请报名。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或中职学籍,并按教学计划在我省完成三年的学习。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在我省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外国侨民。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以下简称“外国侨民”),可在我省申请报名,其报名条件同我省户籍考生。

4.少年班考生报考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时间

2019年我省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法。2018 年 11 月 14-16 日,全国统考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11月18日前完成现场确认。2018 年 11 月 20 日-30日,全国统考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和技能高考、高职单招考生网上报名,12月30日前完成现场确认。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具体报名办法和工作要求,并指导各地实施高考报名工作。 

二、考生档案

7.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8.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所有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3.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需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高招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高招体检于4月25日之前完成,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5月30日。除报名参加“五年一贯制”录取考生外,凡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技能高考和高职单招的考生均须参加高招体检。高校可不予录取未参加高招体检的考生。

体检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等有关要求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专业是否受限作出结论。

14.各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5.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和技能高考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16.普通高考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技能高考的文化综合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同步。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素质测试、技能高考技能操作考试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17.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18.全国统考、省级统考、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细则)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9.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长: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长均为150分钟。

20.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五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1.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技能高考。技能高考分机械类、电气电子类、计算机类、建筑技术类、旅游类、农学类、财经类、汽车维修类、学前教育专业、护理专业等专业类别。“文化素质”考试内容为文化综合,包括语文(90分)、数学(90分)、英语(30分)三个部分,满分210分;“职业技能”考试内容为各专业类别基础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部分,满分490分。具体考试组织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技能操作考试实施方案》执行。

22.全省统一艺术类专业考试、体育类专业素质测试,招生高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专业测试,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3.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扩大。

十四、招生考试管理职责

92.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93.市(州)、县(市、区)招委会职责:

(1)执行上级招委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本地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负责组织考生高考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招体检、志愿填报、优录核定、专项计划资格核定、考生纸介档案组建和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助解决不符合本地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3)负责本地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对辖区内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开展考试诚信教育、招生宣传和培训,负责考试招生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6)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7)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单独招生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94.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五、附则

95.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湖北201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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