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4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商政〔2015〕16号)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商丘市行政区划内区域。凡自愿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商丘市居民户口。
第四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第五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包括购买、自建、受赠、继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第六条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或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章 落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全面放开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区、建制镇、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落户限制。凡在我市上述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
3、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等自建房),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租赁个人住房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信息和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