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19 11:35:22作者:李一老师
沧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沧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日前,《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多项户籍政策将影响市民生活。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沧州市将进一步放宽市区及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力争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全面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沧州市市区及所辖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二)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三)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
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落户
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原迁出地落户。
“直系亲属”指夫妻、父母、未到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固定住所”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凭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自建房,凭村委会证明、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