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2-02 14:38:54作者:三水老师
泰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泰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泰政规[2015]8号)精神,为确保市外迁入户口办理手续及程序的统一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原籍是本市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对中专毕业以上、或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已落实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先落户后就业的对象限指在泰有就业意向(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非本市籍大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亲属家庭户、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审核落户。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国家国民教育系列认可的学历证书或人社等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条在泰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厂长、经理以及在企业负责生产、技术、营销、财务等方面的副厂长、副经理,股份制企业的董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等人员。随迁子女限指未婚子女,父母一方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属个体工商户落户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属个体企业落户的,凭有权部门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企业聘任(用)文件(证书),随迁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拥有成套住房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