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21 00:56:34作者:王新老师
锦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锦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锦州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购房落户的(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2、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3、租赁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需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并实际居住,持有与该地址一致的居住证,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