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5-18 19:02:23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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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的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申请小汽车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按本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人居环境、市场质量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民政、统计、地税、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